关于法制教育的格言
1、法律法制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2、法律法制的解释具有法律法制的效力。
3、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5、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6、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法制。
7、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8、习惯是法律法制的最好解释者。来源 wWw.juzikU.NET
9、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10、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11、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12、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法制就没有刑罚。
13、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4、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15、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16、法律法制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17、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18、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19、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法制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0、法律法制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21、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22、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关于法制教育的格言(二)
1、法律法制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2、法律法制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法制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3、法律法制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4、法律法制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5、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8、法律法制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9、不确定性在法律法制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0、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11、法律法制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12、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13、法律法制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14、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法制。——边沁
15、法律法制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1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17、简短是法律法制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法制上受到非难。
18、没有法律法制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法制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9、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20、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2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2、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